1 ) 案件中少女和犹太人发生性关系一案的原型
出自《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司法》一书
事实上,纳粹时期的法官远比电影中描述的要邪恶得多,德国司法机构对纳粹上台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其上台后更是鞍前马后、为虎作伥,所谓的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由主义法学的争论更是伪命题,德国法官们不仅完完全全忠实的遵守了纳粹的法律,他们在对政治犯的迫害上鼓足干劲,积极地运用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等理由对政治犯进行量刑,一位购买了一份共产党报纸的工人就被视为要参与颠覆纳粹政权的行动,在种族问题方面,司法实践中将接吻、交谈等行为都通通上升为了《保护德意志血统法》中的性行为,更是主动积极地提出了许多理论以帮助实现纳粹的统治,《恐怖的法官》一书进行了无情的揭露与批判,算是把德国法学界底裤都拔掉了,值得各位阅读以加深对影片的理解。
2 ) 罪与罚
看完这个电影才知道为什么这么一部如此经典的老电影在中国鲜为人知。
因为电影中提的问题值得所有的人反思:到底谁该为战争负责,以及以什么名义来审判战败国的人。
首先,这个电影的情节就引起人的兴趣:是战胜国的法官对战败国的法官进行审判。
战胜国的理由是,这些战败国的法官助纣为虐,在纳粹在政的时候,不但没有主持正义,有辱法律的尊严,而且协助纳粹执行了很多没有人性的法案。
在这个四受审的法官中,态度最好的是简宁,不但是态度,从反思也可以看出来:
德国一战败后,因为巨额赔款,全国的经济处于很凋敝的状态。而希特勒地上台,不但改善了民生,促进了经济发展,解决了就业,抬升了国力,而且极大的培养了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这样的人能不受人民欢迎吗?他带着德国人走出了一战的阴影和自卑,给了德国了力量和希望,他希望能带领着全欧洲的人都能象德国这样发展,所以他不息用武力来实现他的宏伟目标。仅就希特勒的说辞而言,如果他的梦想成真了,那可真是欧洲人的福音。在希特勒和纳粹党努力下,铁一般的事实让人们相信,希特勒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全国人民的幸福,人们没有理由不去支持他,电影中的仆人也说希特勒的确为德国人做了很多好事,比如修路。
在这样的情况下,连法官都丧失了判断力,何况凡人?而且他本人并不喜欢希特勒。
而片中伯豪特夫人为其丈夫叫冤:其丈夫并不喜欢纳粹,不喜欢希特勒,可是作为一个军人,天职就是服从命令。但最后她丈夫还是被处决了;
同时,很多人并不知道集中营的事,因为这是由党卫军、冲锋队和秘密警察执行的。
在这场审判中,被告简宁的律师的辩护非常精彩,其发问直指人心:
简宁说过:‘我们的成就就是建立在我们远大理想的基础上’我们为什么成功?世界上其他的国家怎么样?难道他们不知道第三帝国的意图吗?难道他们都没有听到希特勒在世界散布的话吗?难道他们在世界各国都发表的梅恩坎佛里发表的他的意图吗?苏联这个在1939年与希特勒签署协议,鼓动他发动战争的国家的职责在哪?我们能判苏联有罪吗?梵蒂冈于1933年就与希特勒签署协议,使他的威望到达顶峰,它的责任在哪?我们能判梵蒂冈有罪吗?世界级领袖邱吉尔的责任在吗?1938年,1938年!他在《伦敦时报》的一封公开信上说当英格兰已经遭受了民族灾难,我应该向上帝祈祷派一个聪明而刚毅的希特勒来。我们能判邱吉尔有罪吗?那些美国工业家的责任在哪?这些人帮助希特勒制造武器并从中获取利益的人,我们能判这些美国工业家有罪吗?不,法官先生,没有,只有德国人是无罪的,整个世界都应该为希特勒和德国负责。在审判席上判一个人有罪是容易的,说德国的制度和国民得以希特勒上台是有错的是容易的,但同时却又对苏联人和他签署协议,邱吉尔赞扬他和美国人帮他忙的制度与国民错误视而不见。
简宁说他有错,如果是这样的话,简宁的罪就是全世界的罪。
如果都审判有罪,俄国人,英国人,美国人也有罪,为什么其他人/国没受审,而美国人又凭什么只审判他们呢?
不过一个成者王,败者寇的故事。
假如美国人战败了,而德国人战胜了,也许被告席和审判席上的人要换人,而在这场审判中战胜国的美国法官说战败国的德国法官的没有主持主义,履行法律时的话,可以让简宁法官用在丹,冠蒂斯等这些美国法官身上。如此看来,对于这些法官的审判不过是政治游戏,因为法律在这样的情况下并不是中立的,而是战胜国的。法律在这里并不是正义的代表,而是政治的玩偶。如同电影中说的,这些人虽然判了刑,但最后他们因为政治需要,都释放了。
可以想像,如果美国和伊拉克打,结果美国输了,而且伊拉克占领了美国,那么不是萨达姆受审并送上绞刑架,而是布什受审并送上绞刑架。看看哈恩法官最后陈词:德国人为他们的生活而战斗,必须采取特定的措施来确保它不受外敌侵略。这和美国打反恐战争的说词多么相似。
通过这个电影,可以非常好的让所谓的战胜国反思:到底在这场世界的悲剧中,我们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我们一直说正义必胜, 世界的电影故事都是是讴歌正义的胜利,可是看了这个电影,却感觉胜利了才是正义的.也就是说,不是说正义必胜,而是胜利必定正义.而这又让我想起了另外一句话:邪恶之所以获胜,是因为正义袖手旁观。
我想,中国政府一直说大多数日本人是无辜的是不是就是这个意思?普通善良人的都是一个制度,一种思想,一个宣传声音和机器的牺牲品?
谴责别人是容易的,反省自己却是困难的。
3 ) 正义与政治的角力
个人感觉,这是一部相当严肃的电影,基本没有背景音乐,法庭辩论是这部电影的亮点,被告方辩护人的表现十分出色。电影有一个明显的主题是被告是否有罪,这一主题通过控辩双方的精彩辩论表现得淋漓尽致,但,电影还暗含了一个更为宏大深刻的主题,就是是否在政治面前坚持正义,在希特勒统治时期,显而易见身为被告的德国司法部长姜宁,承载着正义的希望的法官拜倒在政治的晚礼服之下,而这部电影的主审法官海伍德同样面临着巨大的政治压力和舆论压力,美国高层官员为了将德国作为对抗布尔什维克的前沿阵地而希望讨好德国民众,而讨好德国的立竿见影的方法就是在这次审判中对身居德国要职的司法部长姜宁判定无罪,而海伍德法官承受的着巨大的压力做出了最符合正义的有罪判决。在影片的最后,在姜宁的牢房中,海伍德法官得到了被判有罪的姜宁的尊敬和赞同,姜宁深知在强大的政治压力面前遵从内心的正义是多么的不易,就是因为自己没有做到这一点,才会沦为罪孽深重的犯人。当姜宁为自己并不知道不公正的判决会导致成千上万的犹太人被残忍的剥夺生命时,海伍德法官的回答耐人寻味:“It came to that the first time you sentenced a man to death you knew to be innocent”
4 ) 一个人死亡是悲剧,一百万人死亡就是统计数据。
历史是由胜利者书写的,亦即审判者。德国对犹太的恶,日本对中国的恶,意大利对本国人的恶,可能会受到审判。那美国对越南的恶呢?苏联对波兰的恶呢?无人可予以审判。更不能审判的,是汉回蒙满纠缠千年的、无数次的、遍及神州的、尸首千万的彼此屠戮。而同样的情况,又发生在东南亚、南北美、欧非中东至全世界,至人类全部的历史。谁又会去为尼安德特人公诉呢?
5 ) 审判:当良知遭遇政治……
纽伦堡审判是历史上著名的审判,为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的发展树立了若干重要原则。这场大审判同时也遭遇了若干挑战,有来自法律层面的,有来自伦理层面的,也有因法律与伦理冲突而产生的。
美国1961年的影片《纽伦堡审判》(Judgment at Nuremberg)力图将这一宏大的历史画卷浓缩进一场审判过程中。导演选取了审判法官这一司法过程。法律与伦理是贯穿影片的核心问题。
德国法官被指控是因为他们执行了当时有效但现在被认为是恶的法律,比如防止种族污染的法律、剥夺生育权的法律。法庭调查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在德国,法官的地位如何?在多大程度上受制于外在压力?法官是否有选择权,如果不服从将会怎样?一个司法部官员魏克,曾经是被告之一耶林法官的老师,证实他自己由于抵制希特勒的恶法而被迫辞职。与此相关的是,法庭要审查德国法官对纳粹的效忠程度,这其实是一种主观状态的考察。也就是从主观状态和客观可能性两方面对德国法官的行为进行判断。但问题在于,即使法官有选择的可能,那么他应不应该进行选择?他的职责是执行法律,还是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对法律进行判断?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可以,他应该遵循什么法则?
这既涉及到了法官的职业伦理问题,又涉及到了关于法律的永恒的争论:有没有比实在法效力更高的规则,可以对实在法进行判断?不同的法学流派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同:自然法学派认为神法、自然法的效力高于实在法,而历史法学派则不承认自然法的效力。
在这种处境下,德国法官既面临着外来的政治压力,也面临着职业伦理的挑战。这正是耶林法官与其他人的不同之处。其他法官仅仅是政治人物,他们自然地选择了服从政治;而耶林是经过了反思的,实际上他服从的并不是政治压力,而是他所认同的职业伦理,和他对实在法的伦理判断。尽管,他的这种选择在纽伦堡审判中被法庭所否决。
上面分析了德国法官面临的职业伦理的两难困境,即是应该服从法律、执行法律还是可以对法律进行判断进而选择适用。对法律进行判断的标准必然是伦理的、超出法律之外的。这场纽伦堡审判中也涉及到了对伦理的讨论。
上文也提到了,耶林法官的选择一方面是基于对职业伦理的理解,另一方面是基于对实在法的伦理判断。也就是说,在某种程度上,他是认同当时实在法的价值取向的:国家本位,为了达到所谓的国家共同利益,不惜牺牲个人的基本权利,诸如生命、健康等,个人在这样的视野中是缺位的;因此才有了种族进化的政策,才有了剥夺生育权的法律。这不仅是耶林的伦理选择,也是所有被告的伦理选择,甚至是德国整个上层社会的伦理选择。影片中出现的那位俏丽高雅的贝托太太,无疑代表了德国上层社会的形象。她为耶林辩护的理由是:“耶林法官举止绅士、高贵,敢于捍卫自己的尊严和荣誉。这样一个正派的人,怎么会犯错呢?”这些高贵的人没有经受过苦难,因而也就没有对受难者的同情、怜悯之心。他们不是不可能知道执行法律的后果,而是不想知道,不想去想。因而海伍法官在最后与耶林的会谈中,在耶林称自己确实不知道他们的判决会带来如此多的杀戮、死亡时,海伍法官回应道:“当你判第一个人死刑的时候,你就应该明白这一点了。”是啊,当你眼里没有“人”这个概念的时候,一个人和许多人在你眼中是等同的——等于虚无。这种伦理判断在纽伦堡审判中,海伍法官给予了最强烈的谴责,他宣判到:“被告的行为违反文明社会的共同原则。国家不是石头,而是人的延伸——正义、真理、个人的价值,是国家的基本价值。”
正是基于对这种伦理的信念,海伍法官和检察官顶住了美国施加的政治压力,坚持对德国法官做出有罪判决。由于社会主义阵营开始形成,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将西德作为对抗社会主义阵营的前沿阵地,因而极力争取德国的支持。要得到德国的支持,就必须得到社会精英的支持,接受审判的德国法官无疑是核心人物。法官、检察官在审判德国法官的同时,也接受着自己良心的审判,他们面临着与当时德国法官相似的处境——
当良心遭遇政治,你是选择良心还是选择政治?
6 ) 纯粹从法学角度谈《纽伦堡审判》最后的判决
从电影的角度说,《纽伦堡审判》实在是我近一段时间以来看过的好莱坞老电影中最好看最精彩的一部了。事实上从道义的角度讲,我觉得最后海伍德法官的判决没有问题,但从法律本身哪怕法理上讲,我并不认为他最后的判决多么有法律依据。
首先,这部电影由始至终没有清楚告诉我们,法庭起诉这四位德国法官的罪名是什么?我想应该不是谋杀罪,如果是谋杀罪的话,很显然,应该等德国重组政府以后,由新的德国政府下属的法院审判他们,英美法苏四国哪怕是战胜国,也没有管辖权去审判这四个德国法官。因为这四位法官是在德国国内主持审判工作,哪怕他们的行为等于是协助杀人,那杀的也是德国国内的本国国民,在德国境内,对德国国民犯下的谋杀罪,外国法庭有什么资格进行管辖呢?
根据真实历史上的纽伦堡审判,战胜国对德国战犯的审判,所起诉的罪名有两项,即“危害人类罪”和“反人道罪”。这两项罪名是国际法上认定的罪名,既然违反的是国际法,那么英美法苏四国当然有管辖权对德国境内的战犯进行审判。但等等,新的问题又来了。因为事实上,“危害人类罪”和“反人道罪”这两项罪名是在二战结束后,于1945年签订的《伦敦宪章》所正式定义确定的罪名。在此之前,传统国际法还从未惩罚过个人而只惩罚国家,个人只能交由本国司法机构在国内法的体制下提起诉讼。
而现代刑法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一个行为之前不被认定为有罪,在这个行为发生后,法律才规定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那么,新确立的法律也不能对之前的行为进行惩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确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普通公民对法的可预期性,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即可以放心去做,而不用担心哪天这个行为突然被认为是犯罪。这也是刑法与道德的区别所在,道德是,一个行为违背内心良知而依然去做,则可以收到谴责;而刑法是,一个行为只要没有触犯确定的法律,哪怕心里知道可能不对,也不应受到处罚。
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看,用二战后才确立的新罪名,来惩罚二战时的行为,显然违背了美国的宪法精神。
所以正如电影中鲁尔夫在一开庭就提出的那样,这场审判的合法性是值得质疑的,而且英美法苏的法官是否真有审判德国人的司法管辖权,也是有疑问的。
好了,就算我们不从法律程序的正当性来看待这个问题,而仅从实体法的角度来说,影片中那四个德国法官的行为是否真的具备了“有责性”,也是很有争议的。
从刑法四要件角度讲,一个行为最后被认定为有罪,要符合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从刑法三性角度讲,一个行为被认定为有罪,也要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正如他们的辩护律师鲁尔夫所致力于辩解的地方——主观要件或有责性——是认定他们行为有罪的最大软肋。
如果我是他们辩护的律师,也会选择鲁尔夫的辩护策略,揪住他们的主观是否真有期待可能性或者他们的行为是否真有有责性,来大谈特谈。
法官不是法律的制定者,而仅仅只是法律的执行者。而且法官的职责恰恰要求法官忠诚地执行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哪怕这个法律与他的道德相抵触。至于这些法律所造成的结果,不应由法官承担责任,而是制定法律的议会为之负责,这不正是三权分立之要义所在吗?一个称职的法官,不正是应该抛开自己的主观感情和正义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判断案件,永不质疑法律的正确性和权威性吗?
我们难道有可能说,一个人因为守法,所以他在违法?一个人因为忠诚地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所以他应该被法律所惩罚?这难道不是法治史上最大的悖论吗?
反过来说,一个人说,因为我不认可我国的某项法律,所以我就可以不去遵守这项法律,并且不应受到任何惩罚。这有可能吗?比如一个基督教信徒,严格按照宗教教义反对堕胎和计划生育,他是不是就可以无视中国的法律想生几个生几个呢?他是不是去捣毁堕胎医院,而不用负任何责任呢?事实上,无论他本人持什么样的立场和观点,他都不得不遵守他所在国家的法律,除非他出国。
那么对于一个普通人尚且如此,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官,最高的司法裁判者,要求他不顾这个国家颁布的法律,完全按照自己内心的道义去自由行事,这岂不是更加不可能吗?
用一个更加极端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一个死刑执行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刽子手,他的职责就是把送来他这里的人杀死,而这个人究竟有罪无罪,是否是错判,需要他来分辨吗?他显然没有这个义务来分辨。如果最后发现,他所杀死的这个人,其实是一起冤假错案的受害者,或者干脆就是一个被政治迫害的持不同政见者,那么这个刽子手难道也要被一起追究杀人罪的责任吗?这显然是荒谬的。
因为他的行为是基于他们的职责和法律的规定,而他们只是忠实地按照法律办事,所以,虽然他们的行为造成了恶果,但这恶果的责任无论如何也不能追究到他们的头上去,而你也不能期待他们会通过故意不遵守职责和违法的行为,来避免恶果的产生。这就是我所说的,他们的主观要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他们的行为不具有有责性。
当然,电影中的起诉人,劳森上校,他持的一个观点是,因为这些法官都是真正精通法律的社会精英,他们比起普通大众,更应该清楚那些纳粹法律的本质是什么,他们心里应该明白这些纳粹法律在本质上是反法律的。然而他们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坐视恶果的发生,所以他们其实是纳粹罪行的同谋者,或者起码也是一个纵容者。
我们同样用刽子手打比方。按劳森上校的意思,这个刽子手心里很清楚,这个送来的死刑犯是一个无辜的人,然而刽子手依然执行了死刑,杀死了他。这个时候这个刽子手是否应该被认为是谋杀罪的共犯呢?
我觉得依然是勉强的。因为还是期待可能性的问题。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期待刽子手能做什么?他去救下那个犯人?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哪怕那个犯人的确是无辜的,但此时此刻,他依然是被国家法律认定了的死刑犯,而救下他等于是触犯法律。刽子手不可能因为内心的良知就去触犯现实的法律,这对一个人的要求显然太高了。
那么对于那些法官,我认为同样如此。他们虽然清楚这些法律是“恶法”,但恶法一样是国家立法机构按照正常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它依然享有法律的效力和权威,我们又如何能够期待这些法官因为自己内心的正义原则,而选择故意触犯这些法律呢?
所以我最终的结论是,最终海伍德法官对他们四人全部判处有罪并处以终身监禁,是缺乏法理依据的。并且很显然,海伍德法官是一位自然法学派的信徒,但一个学派的理论,显然不是法庭判决的依据。
这几乎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一部法庭戏,胜过十二怒汉很多。作为室内戏,镜头内调度很有水准,尽管我对急拉急推镜头非常无感。剧本给这片打下极为扎实的基础,从表面的台词到叙事结构再到深层次对于法律道德和政治的审视,都是苦心之作。所有的表演都及准确!谢尔出彩是必须的,几大配角亦十分耀眼。
内涵太丰富深刻的电影了,对于这些在二战时期执行纳粹指令的法官们的审判简直就是伦理两难的经典案例,是心有良知还是机械盲从,尽管并非亲手握着屠刀,但基于文明的基本准则恶行终究难逃其咎。然而个体的渺小在巨大的国家机器的运转中显得如此无奈和悲哀,哪怕是再聪颖和正义的人都沦为杀人的武器。
没觉得比十二怒汉好呀 另外注意到有一个白人演员脸被涂黑了演黑人
纳粹党在二战中最大的罪行就是对几百万犹太人进行种族绝杀,针对这一罪行,辩方律师的理由是,这些罪行并不是坐在被告席上那四个人犯下的,因为他们只是完成他们的工作,而是整个世界对希特勒的纵容所犯下的罪恶!在很多时候这都是坏人为自己脱罪的最好辩词!一件事情是错的,所以执行者也是有罪的
律政片中的翘楚。星光熠熠的卡司和精彩至极的辩论使得这部三小时的黑白片毫不沉闷,对历史的还原、对法律、战争和伦理的思考都不乏深度和密度。摄影和调度也是高水准——封闭空间内的长镜头和快速推拉。马克西米连·谢尔凭本片加冕影帝,名至实归。(9.0/10)
首席法官丹·海伍德:在那样的环境,人人会犯罪也不奇怪。想象一下,人们都不会忘记,人的扭曲仅因为政治,背叛友谊和忠诚、谋杀孩子,都可以轻易的发生。在我们的国家也都有。尽管说着维护国家利益,一切都是如此。在拚死相搏时,最好的方法就是借刀杀人。但国家不是岩石,国家不是个人的,它有它自己的利益,国家在困难时更难维持。面对全世界人民,让我们坚守我们的誓言:正义、真相...还有人权的价值。
精彩的辩驳!!最后的判决也许在一方面是对“平庸的恶”的反拨吧,客观发生的一切无法被取消,如果因为“良知”与“无思”就能被原谅就不存在所谓“暴行”,而是受害者自己愚蠢与有罪。显然为了保证我们自己不要成为那个倒霉的有罪的受害者,我们只能放弃“恶”的自由,为一切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的恶接受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处罚。但另外的问题是,我们可以对过去负责吗?且不说一切宏大艰深的理论在当下琐碎的事情(比如今天吃的饭里有虫)面前都不值一提,难道有人接受惩罚就可以摆脱“永恒轮回”了吗?结尾的英文字幕(如果我没理解错)说这些被审判监禁的人都无一在服刑,那么纽伦堡审判的这位法官又要有何种罪名?我们一旦有了阵营,就有“平庸的恶”的风险(或者说必然),除非绝对正确。伟大,光荣,正确……
形式和内涵都很丰富。形式方面,封闭空间内的法庭戏拍得多姿多彩、恰到好处。内涵方面,涉及到战争责任、司法程序、战后和解这样几个重要问题的思辩,让人思考很多东西。
【www.youtube.com/watch?v=GagXIYvnY1s】"But to be logical is not to be right, and nothing on God's earth could ever make it right!"
学历史,学哲学的人必须看的电影,谁没有罪呢?在二战结束几年后,美苏很快进入了冷战,美国为了反共,不仅在欧洲审判放水,在亚洲也与日本二战战犯合作,美国的道义又在哪里呢?孩子和女人又有多少是在冷战中死去的呢?本片拍摄的时间是冷战的中期,所以真话难能可贵!
不管审判时形势如何变化,不管结果如何,德前司法部长简宁的陈述表明了只有知道自我忏悔的民族才可能真正重新崛起,那种希望靠遗忘过往的苦痛度过余生的个人想法,无法使一个国家长盛
太精彩了!一个人的行为既符合国家利益又符合现行法律,并且他出色地完成了他的工作——合法地应用和执行法律的时候,他是有罪的吗?这部电影的厉害之处不在于它提出了上一个问题,而在于暗示说,美国对德国的援助可以改变审判结果,也就是改变法律的效力。面包与信仰啊,太讽刺了。
8.5/9 此纽伦堡非彼纽伦堡 个人命运在国家机器前永远是渺小的被动服从的 读越多的二战史以及政治史就越是厌恶政治 也越是确信政治史一切的悲剧与罪恶的源泉
【A-】和十二怒汉对比之下颇为有趣,一个建立人物关系靠剪辑,一个靠镜头调度。演员演技大爆发,舞台剧味道十足。扣人心弦且引人深思,以及那首出现的恰到好处的Lili Marleen 。
每一个试图说服世界的人,最终无法面对的仍是自己;每一个堂皇的理由背后,都有无数黑暗滋生;每一场战争的缘由,无它,唯利益权势的争夺,无数炮灰只是官方数字。精彩辩白,群戏过瘾,难以定局的审判。
一部从主题落地到表现、将技巧融汇于内容的完美之作!令我从集中营录像开始哭到休庭。三个小时极富戏剧张力,高潮迭起,庭内庭外交叉进行张弛有度;室内场面调度出色,人物站位和视角暗合情绪和心理,运镜既有旋转长镜头之整饬流转,又有猛推镜头之奇崛惊异;人物形象皆鲜明立体有血有肉,尤其在兰卡斯特身上表现出了先抑后扬变化的层次感;涉及法理、情理、反战、爱国、政治斗争、道德良知、集体无意识的罪恶等等多方面的主题,且完美交融毫无生涩突兀,抛出诸多引人深思的矛盾,直抵复杂人性之曲径通幽处。
影片看似审判的是二战余孽,实则叩问的是全人类的心扉,纳粹定的律法规定有种族污染,残忍杀害数百万人,按说该法创制者、执行者、维护者皆难逃其咎,但大多数人仅仅听命,忠诚己国,根本不晓恶果,而盟国同样纵容了屠戮,这罪该从谁的身上谈起?
纽伦堡返回耶拿的大巴上看完。
"It came to that the first time you sentenced a man to death you knew to be innocent."
当利益受损时,人们便拿出道德和正义的刀子自我感动。历史总是被胜利者书写,但事实上,没人是干净的。